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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旅游协会章程
2015/11/19 16:15:00      浏览:1207连城县旅游局           来源:冠豸山风景区管委会

连城县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连城县旅游协会

Liancheng Tourism Association (缩写:LT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连城县旅游行业吃、住、行、游、娱、购有密切相关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长期热心旅游事业,对旅游事业有研究、有经验的人员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团结全县旅游工作者,致力为全县旅游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全县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把连城建设成为旅游大县国际山水旅游度假城市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连城县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连城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上级发展旅游业的规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加强全县旅游文化的研究、开发,加强以冠豸山为龙头的旅游宣传促销,开展与国内外旅游同行业组织和民间旅游团体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国内外同行业及有关社会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旅游市场。

三、协助旅游主管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的抽样调查,行业安全检查等。协助各相关行业,拟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建立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努力树立高品位的连城旅游业的整体形象。

四、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协助政府做好旅游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资料、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研究成果,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六、组织同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培训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加强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协助对旅游行业职工的考核,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服务人员素质提升旅游经营者经营理念,对其经营生产有帮助,及时传播信息为协会的业务主旨

七、开展为旅游业服务的商业性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加强与旅游密切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海内外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旅游

科研、教育和宣传机构、旅游景点以及与旅游业有密切相关的

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团

体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旅游实际工作、旅游教育、科研以及旅游

业直接有关的工作,并为连城旅游业发展作出积极努力者,承

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在外地从事旅游实际工作,旅游教育、科研以及

旅游业直接有关工作,关心和支持连城旅游业发展的热心人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及手续。

    一、向本会呈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如系团体

会员,须附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影印本一份)。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会员大会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

“连城县旅游协会会员单位铜牌。

    四、团体会员以团体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为代表。

    五、相关乡镇以具体负责或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为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组织机构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国内外展销会、学习考察、

洽谈、宣传促销、考察市场等活动。

    三、经本会许可后,可以协会名义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要求本会提供有关技

术、市场供求信息、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和咨询等服务。

    优先享有我县出台的旅游行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及县内景区的门票优惠政策。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

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旅游者利益。

    四、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承拒本会相关工作,完成本会

委托的有关业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连城旅游

业声誉,常务理事会可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或除名,会员如果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

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研计、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

会长、审议通过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审议通过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办事原则必须遵循四有原则:即有专人办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办事、有规章办事。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

有三会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

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

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

作。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组织,负责进行专项

活动,专业组织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和捐赠

    三、争取事业费拨款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中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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